淄博市药师协会
Zibo City Pharmacist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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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药师协会章程修正案(2025.07)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 会 名 称 为 淄 博 市 药 师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本 会 ) , 英 文 名 为Zibo City Pharmacist Association(缩写为 ZB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淄博市具药师及医学、医技、护理、管理等与药学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者自愿组成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从事学术性、公益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团体。开展医院药学、社会药学、药学咨询服务、药学健康教育、药学培训和科普以及与药学领域相关的学术交流等公益性、行业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团结本市药师,不断增强药师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不断提高药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为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和提高我市人民群众的药学保健水平,促进药品终端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提高医药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机关是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淄博市民政局,每年 5 月 31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 111 号火炬大厦 D 座 1210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开办资金:叁万元。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全市药师及相关专业科技人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药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医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查统计全市药师业务工作开展等情况,组织开展临床药学、合理用药、药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研究和探讨工作;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药师提供有关药师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建议和服务,向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四)依法维护药师在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广泛的、形式多样药师继续教育及考试培训工作;

(六)开展与兄弟市(地)间药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药师行业管理经验和药学服务经验;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机构委托的药学教育、培训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研究课题或有关的任务。积极开展药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药学科普知识;

(八)为会员与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新动向、创办网站或杂志报刊,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九)加强药师执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开展药师执业行为自律管理工作;

(十)表扬在药学服务、研究、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药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药师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本会设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条件:

1、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凡在本市从事药学及相关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 具有相当药剂师(助理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药学及相关专业科技工作者;

② 医、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工作一年或以上者;

③ 医药学类专业大、中专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药学类及相关学科工作三年或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④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4、其他地市医院药学工作者、有关专家和学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条件:

1、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并主动缴纳单位会费;

3、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的市内所有与药学专业有关的服务、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自药师协会网站下载会员登记表):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拍照上传;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登陆网站下载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经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9 名,秘书长 1 名,常务理事 23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设副秘书长2 名,由理事长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选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 2 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负责本会的监事工作。

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人选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1 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至少每半年召开 1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一)本会建立《会员管理制度》、《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会费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印章与文件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制度和文件,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二)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或损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社会组织公告平台发布遗失或损毁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个人会员每届 100 元;理事以上会员:个人会员每届 500 元。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届 2000 元。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其他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六)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范围和事业发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15 日内,经行业指导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行业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淄博市药师协会